本报讯日前,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代为支取定期存款而状告银行违规索赔案。法院认定银行在工作中虽有失误,但与原告的财产损害之间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方某之母1997年5月外出时碰到一伙自称卖“金表”的人,其母为买“金表”,回家取出自己开户的两张存单及以原告开户的三张存单及方本人的身份证,到银行提取17万元人民币现金,其中有一张户名为方某的未到期建设银行定期2万元存单。方某之母用上述这17万元购买了两块“金表”后,遂即发现“金表”有假,于当日到北京市朝阳区公安分局新源里派出所报案。方某通过公安机关取得其母在储蓄所提取现金的录像带后,将录像带及身份证送交北京物证技术鉴定所进行鉴定证明其母在建行新源里储蓄所提款时,使用的方某的身份证,不是签发期为1994年12月31日的方某的有效身份证。方某以此向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建行北京市分行在处理此笔提前代为支取业务时,违反银行储蓄所管理规定,没有查验出其身份证系过期身份证,对造成其2万元人民币损失负有过错责任,因此要求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分行朝阳支行赔偿2万元经济损失并支付一年利息。
经审查,法院认为建行朝阳支行在处理此笔提前取款业务时,只查验了取款人证件的真实性及证件存单户名姓名的一致性,却忽视了证件的有效性,但与方某的财产损害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不应承担民事责任。